林佳仪 214万字 945人读过
卷(K)十一①①卷K,千山记第一章至第八章1065a26止为本书第三 、千山记第四、第六卷之简述。第八章1065a27起至卷末为“物学”中若干论题之撮要 。此卷似为学生笔记。其内容 ,亦有助于第三、四、六各卷之了解,因此自古来第一至第八章都保存在编次之内。K卷下半无亚历山大诠释 ,公元后第二世纪时 ,八章至卷末可能不在此书编次之内。章一在若干章导言中②大家已说明智慧是第一原理的学术,也提出了大家对各家所指第一原理的批评。人们可以这样询问 ,智慧是一门抑几门学术?事物的诸对反常统一于一门学术 ,而第一原理并不相对反,若谓智慧只是一门学术,这与此义不符 。若不只一门学术,则那些学术可称为智慧?③又 ,实证原理是属于一门或几门学术 ?如属之一门则何为必属于此而不属于别门 ?如为几门,则那几门是实证之学?④又,智慧是否统研一切本体?如非统研一切本体 ,这就很难说应专研那一本体;若说一门学术可以统研一切,则又该疑问,何以同一门学术能包涵多种主题材料 。⑤②称为导言若干章者盖指卷A,章三至十 。③参看卷B ,996a18—b26.④参看996b26—997a15.⑤参看997a15—25.又 ,这是否只研究本体抑并及其属一性一?若研究可证实的属一性一各例这就无关乎本体 。但两者若分属两门学术,则那一门应为智慧?若以属一性一之可实证者为智慧,则那讨论基本问题的本体之学又何以素称智慧 ?再者,大家现所勤求的学术,不应预想为对于“物学”①中所论诸因之研究 。因为(甲)这不涉及极因。(极因出于善一性一,归入作用与动变范围;而善之究竟则归到原动者 ,——但在不动变事物而论 ,则并没有这么一个最初使之动变的事物。)②(乙)这也难说 ,大家现所勤求的学术,可否泛涉可感觉事物,抑只可专论非感觉事物 。若为非感觉事物,这就应是通式或数理对象 。现在(子)通式显然并不存在 。(若承认通式存在,这就难说数理对象何以不该象其它具有通式之事物一样存在于这世界上 。这些思想家将数理对象,安置于通式与可感觉事物之间 ,作为这世界上的事物与其通式两系列之外之第三系列;但在理想人马与个体人马之外,实际并无第三人与第三马 。在另一方面,如不承认他们的想法 ,则数理之学又将研究什么 ?那就一定不是这世界上的事物了;因为这类事物都不是数学的对象。)那么(丑)大家现所勤求的学术也不是为了数理对象;因为一切数理对象均不能独立存在 。可是,这又并不专研可感觉事物;因为它们是可灭坏的 。③①四因见“物学”卷二章三。②参看卷B ,996a21—b1.③参看卷B ,998b15.大家将会询问到那一门学术讨论数学材料上诸问题。①这不属于物理之学,因为全部物学专门研究具有动静原理诸事物;这也不属于实证之学;因为这一学术所研究的就只是它所实证的那一类常识。这样还 得让大家所尚论的哲学来处理这些问题 。①参看卷B ,998b15.大家又可讨论大家这门学术是否主于研究所谓要素的各理论;大家认谓一切组合事物之中存有各种要素 。但 ,这也该想到大家所勤求的学术应该是研究普遍一性一的;因为每一公式与每一学术均以普遍原则而不以最低品种为对象,②照这道理 ,学术应从事于最高科属之研究。这些 ,最后将归结于“实是与元一”;因为这些在本体上为各个原理之基始 ,而涵融着万物;倘“一”与“是”消灭,则万物亦当与之俱灭;因为每一事物莫不在自申其为“一”为“是” 。但“一与是”各当以其差异为云谓,科属则云谓于事物之所同 ,不云谓其所异 ,凭这样的命意 ,大家似乎不能拿“一与是”当作科属和原理。但较简单的若说比较复杂的为更近于原理,则科属中的最低品种既较科属为简单,(因为品种不可区分,而科属则可分为许多品种,)那么与其认为科属是原理 ,毋宁以品种为原理 。若说品种是在科属之所同处立异 ,而由这差异以破坏科属的范围 ,那么科属应较近于原理;因为事物之能包容另一事物的破坏一性一者便应是那另一事物的原理。③这些与其它类此诸问题是令人迷惑的 。②参看卷B,998b15.③参看卷B,998a20—999a23.章二又,大家需要假定有某些脱离各个个体的事物,而大家这门学术所研究的正是这些事物?但个别事物为数无尽;事物之脱离个体而独立者,或为科属或为品种 ,而大家这们学术并不研究这些。为什么不可能研究这些问题,这在上面已说明了。①在可感觉本体(即这世界中的本体)之外是否需要假设一个可分离的本体 ,抑或就将可感觉本体看作是智慧所关切的实在事物,这一般是难言的 。因为 ,大家似乎在寻觅另一类本体,而这正是大家的问题所在——是否在事物自身以外另有不属于可感觉事物的独立存在——假如真有这样一些本体相应于可感觉事物,却又是脱离它们的,那么这又得询问那些种类的可感觉本体才会有这些相应的本体 ?何以人们会假设人与马较之其它动物或一般无生物更该有这样相应的本体?另一方面,制造另一系列与可感觉并可灭坏本体相等数目的永恒本体 ,似乎是无可赞赏的。②——但是 ,若说大家所求的原理不能从实事实物分离开来 ,那么,还 有那一名词较物质为更可称道?可是物质只是潜能而不是实现。较之物质,似乎这宁取形式或形状为更重要的原理;但形式是可灭坏的 ,③那么能得独立自在的永恒本体是全没有的。然而这是悖解的;因为这样的本体与原理殊应实际存在 ,而且大部分有造诣的思想家所当作实是而一致追索的,恰正是这些;苟无某些永恒常在的独立实是 ,这宇宙又何以立其秩序 ?①①见1059b24—38②1060a18EMH?HFδξEEFαFππGEF此短语费解。或译作“超出了可能限度” 。③凭物质所表现之通式虽不参加灭坏过程,仍是可灭坏的,参看卷Z,章十五。惟一单纯而无所凭于物质的不灭坏通式为“原动者”(卷D,章七)。应注意本卷各节亚氏只在列举一般的意见,而指示其中所涵之疑难。①参看卷B ,999a24—b24.又 ,世上倘确有大家现在所求的这样一性一质的本体和原理,而且这是贯通可灭坏与不可灭坏事物的唯一原理 ,那么问题又得转到何以有些事物落入了永恒原理 ,另有些落入灭坏原理之中 ?这是不可能的 。但 ,如果承认世上有两原理,其一应用于灭坏事物,另一则应用于永恒事物,大家亦得有所疑难,这两原理是否均属永恒 ?如果原理是永恒的,何以属于那可灭坏原理的事物不也成就其永恒 ?倘原理本非永恒 ,那么另一原理,〈即不灭坏事物之原理〉何以成其永恒;一则由此而自相矛盾,另一则因彼而自相矛盾 ,彼此相互矛盾且延展于无尽。②②参看卷B,1000a5—1001a3.另一方面,假如大家建立“实是与元一” ,为最不能变的诸原理,(甲)若每一实是与元一 ,不指明为一个别事物或一本体,它又何能分离而独立?然而大家所希翼于基本而永恒之原理者,正该是这独立一性一